[來函照登] 中華實驗動物學會關於立法委員提案「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立場與說明_公告

對立委徐巧芯等人所提「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中華實驗動物學會之立場與說明

2024/8/7

1.  現行之動物保護法與農業部的管理以及執行方案已經接軌國際的標準。

2.  農業部在2018年制訂並公告的「指引」就是以美國NIH使用的GUIDE FOR THE CARE AND USE OF LABORATORY ANIMALS作為依據撰寫而成,為我國農業部執行動保法與實質管理實驗動物之照護與使用的基礎與重要的一環。

3.  目前多數已開發之非動物模式或創新研究方法等,皆有待進一步的科學研究與驗證,才能確認其動物試驗之取代性。目前各國的監管單位乃是朝著雙軌制(動物+非動物方法)的目標進行,而非考量只用非動物方法替代。

4.  試驗物質未在動物驗證其有效性與安全性之前,就直接以人體模式進行試驗,會有很高的道德風險,不是人道的做法。

5.  其所提之修正草案第15條之1第1項,因實務上有許多研究之標的是較為特殊的物種,若需使用野外捕捉之動物進行科學應用,已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第一項與第18條第一項第二款規範,本學會認為不須於動保法再次訂定。

6.  其所提之修正草案第15條之1第2項”科學應用動物之繁殖、買賣,需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將影響現行許多特殊動物與基因改造鼠之繁殖與品系維持,本學會建議本條不宜新增。

7.  其所提之修正草案第16條之1第6項”猿猴、犬、貓實驗計畫應由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其審查程序、成員、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學會建議所有動物科學應用案件均由各機構IACUC自主管理與審查,如需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行政流程冗長,不利於科學研究發展及台灣生醫科技全球佈局。本學會建議本條不宜新增。

8.  其所提之修正草案第16條之4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主動公布法規要求及政府補助研究之動物實驗資訊,包括實驗計畫、計畫審查紀錄、計畫審查通過後之監督紀錄等。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保密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本學會認為對大眾公開科學研究之動物實驗資訊並無助於維護公平合理、健康競爭之科研環境,並可能阻礙生醫相關研究領域之發展;如目標係為避免不必要之重複和浪費,應回歸各機構IACUC權責進行審核,由申請者提供足夠之文獻佐證供IACUC審查其必要性。本學會建議本條不宜新增。

9.  其所提之修正草案第16條之1、之2,本學會認為不須於動保法再次訂定,避免疊床架屋。原因如下:

(1)      農業部已公告「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明定申請書內容,並提供動物實驗申請表(範例),無需再訂定於母法;國際間相關規範持續進展,相關規定維持在法規命令之位階,於修法時較具彈性。

(2)      建議本條相關內容可提案修正於「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因本次立委所提修正草案,涉及產業界及學研界需以動物進行科學應用之審查程序、繁殖許可與資訊公開等議題,敬請各位審慎思考後,可以向相關單位或機構表達意見。

附件1:立委徐巧芯等人所提「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附件2:本學會彙整各理監事之意見與說明。